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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5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佳晨 2021年3月22日 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有关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发展规划,融入城市整体发展布局。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